《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近日,省发改委会同省民政厅修订出台了《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背景
中共福建省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17号)和《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7〕56号)对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现行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行政策规定要求。因此,必要对我省现行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福建省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内设医疗机构准入要求。根据《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许可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规定,对原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服务的,必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修改为必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简化养老机构的分类。考虑到随着社区居家养老和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等新兴养老组织的不断发展,现行办法中四类养老机构的分类已无法完整体现养老机构的性质,为此,《管理办法》将养老机构简化分为民办、公建公营和其他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等)共计三类。
(三)明确收费调整间隔期。《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调整间隔作出了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调整间隔不得少于3年,伙食费标准调整间隔不得少于1年。
四、收费管理政策亮点
(一)符合政策要求,定价范围更少,收费管理更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推进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养老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我省养老服务收费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管理机制,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一是政府仅对保基本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提供的普通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二是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PPP)等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按委托(合作)协议确定。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将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有效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有利促进我省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养老办法》第五、第八至十一条,明确了收费管理权限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内容。
(二)明确特殊困难老年人免费赡养规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我省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保基本作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明确养老机构应享受的收费优惠政策,扶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养老机构应享受的收费优惠政策,一是规定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二是明确养老机构固定电话安装费及通信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