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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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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19〕771号

文章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各设区市发改委、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福建省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养老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一)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床位费服务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含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费和社会保障支出)、公用费支出(含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日常运行支出费用)、入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以及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二)护理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护理费服务成本包括: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含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费和社会保障支出)、护理器械和护理耗材购置费、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费等。

(三)伙食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食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其他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代办和特需服务等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服务的,必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其收费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代办服务和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依法登记备案的法人、其它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并运营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其他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等)所提供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养老服务收费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发改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制定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各市、县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制定辖区内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养老机构收费情况、收费行为进行管理。

第六条 制定、调整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并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养老机构等级和护理等级等因素核定。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统一梳理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时,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老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近三年经营状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情况及成本监审相关材料。新建的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资料。

(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

(四)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养老机构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按月收取,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费。代办服务和特需服务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伙食费标准调整间隔不少于1年。

第九条 养老机构实施服务并收费,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合同期内退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规定,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票据。养老机构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养老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委托人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 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门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并由各级民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保基本作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除保障特困供养老年人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应当优先安排入住。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和价格优惠政策。所有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固定电话安装费及通信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优惠政策,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规范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数量、收住老年人数量、收费标准等内容实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的管理;对养老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服〔2016〕34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发改委会同省民政厅修订出台了《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背景

中共福建省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17号)和《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7〕56号)对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现行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行政策规定要求。因此,必要对我省现行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福建省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内设医疗机构准入要求。根据《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许可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规定,对原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服务的,必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修改为必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简化养老机构的分类。考虑到随着社区居家养老和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等新兴养老组织的不断发展,现行办法中四类养老机构的分类已无法完整体现养老机构的性质,为此,《管理办法》将养老机构简化分为民办、公建公营和其他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等)共计三类。

(三)明确收费调整间隔期。《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调整间隔作出了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调整间隔不得少于3年,伙食费标准调整间隔不得少于1年。

四、收费管理政策亮点

(一)符合政策要求,定价范围更少,收费管理更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推进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养老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我省养老服务收费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管理机制,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一是政府仅对保基本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提供的普通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二是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PPP)等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按委托(合作)协议确定。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将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有效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有利促进我省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养老办法》第五、第八至十一条,明确了收费管理权限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内容。

(二)明确特殊困难老年人免费赡养规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我省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保基本作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明确养老机构应享受的收费优惠政策,扶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养老机构应享受的收费优惠政策,一是规定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二是明确养老机构固定电话安装费及通信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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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3日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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